黃春生牧師
1987年7月15日,蔣經國政府宣布解除《臺灣地區戒嚴令》。自1949年5月20日起算,台灣歷經了長達38年56天的戒嚴統治,成為近代世界歷史上持續時間最長的戒嚴體制之一。
許多人將1987年的解嚴視為台灣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。然而,隨著歷史檔案逐漸開放與轉型正義研究持續推進,一個更深層、也更令人不安的問題逐漸浮現:如果戒嚴令本身的法律程序存在重大瑕疵,那麼建立在其上的整個白色恐怖體制、軍事審判、限制選舉,其合法性究竟建立在哪裡?
1949年5月19日,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宣布台灣進入戒嚴狀態,並於翌日正式實施《臺灣省戒嚴令》。
然而,依據當時《戒嚴法》第三條規定,若地方最高軍事長官因緊急狀況先行宣布臨時戒嚴,必須立即逐級呈報中央政府,並由總統依法提交立法院追認,方能完成法定程序。
問題在於:直到今天,仍未發現任何公開史料證明當年的《臺灣省戒嚴令》曾經完成立法院追認程序。
2010年,監察委員黃煌雄、葉耀鵬、劉興善等人公布歷時一年多調查完成的報告,明確指出當年的追認程序「無從考究」,因此其是否具備完整的形式法效,存在重大疑義。
1949年11月22日,中華民國政府宣布全中國戒嚴,更進一步將台灣納入範圍。然而,1947年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第39條明定:總統依法宣告戒嚴,但須經立法院追認。
問題再次出現。當時代總統李宗仁已離開中國並滯留美國,並未親自依法簽署並公告戒嚴命令。
監察院調查報告因此指出,若當時並未經國家元首依法宣告,則此一戒嚴命令可能欠缺必要的憲法程序,其法律效力自然產生根本性的疑問。
監察院報告最震撼之處,在於提出了一項幾乎撼動整個白色恐怖法理基礎的問題:如果戒嚴令本身因程序瑕疵而不具形式法效,那麼依附於戒嚴體制運作的軍事審判權,其法律基礎是否同樣存在問題?
這將牽涉到:
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判決效力
財產沒收是否合法
政治受難者名譽回復
國家賠償與司法救濟
轉型正義中的平反與補償問題
因此,監察院特別指出,戒嚴時期依軍法判決而遭沒收之財產,「恐須重新審酌」。這不只是歷史問題,更是法治國家如何面對自身過去的重要考驗。
白色恐怖時期,獨裁統治者以「反共」、「動員戡亂」、「國家安全」等名義,長期限制人民基本權利。
言論自由受到壓制;出版審查無所不在;政黨組織被禁止;集會結社遭到限制;軍事法庭取代普通法院;秘密審判、刑求逼供、自白取證成為常態。
數十萬人遭監控,十四萬人遭政治偵辦,數千人被判刑,許多人失去自由、財產甚至生命。
於是許多學者開始以德國法學家卡爾.施密特(Carl Schmitt)所提出的概念,描述白色恐怖體制:這是一種以法律形式運作的「例外狀態」(state of exception)。即當權者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,透過戒嚴或緊急法令懸置憲法,使人民的「政治權利」被剝奪,淪為僅剩生存權的「赤裸生命」。
雖然,法律仍然存在,法院仍然存在,判決書仍然存在,公文仍然存在。然而法律不再保障自由,而成為壓迫人民、剝奪自由的工具。
1987年7月15日的解嚴,並不是民主突然從天而降。它是無數政治受難者、黨外運動人士、教會工作者、人權律師、雜誌工作者與普通人民長期承受壓迫後所換來的成果。
從《自由中國》雷震、《美麗島》事件、鄭南榕的自焚、林義雄家屬命案、陳文成博士血案,到無數名字未被記錄的受難者,台灣民主的每一步,都建立在民主前輩前撲後繼犧牲青春或生命所踏出的民主道路。
因此,紀念解嚴,不只是紀念一紙命令的廢止。
民主從來不是自然存在的
自由從來不是免費得到的
法治也從來不保證自己一定站在正義的一邊
當法律失去對人的尊嚴與自由的守護,法律便可能成為獨裁黨國暴力的邪惡工具。
1987年的解嚴,距今已將近四十年。然而歷史留給我們的問題仍然沒有消失:當治理當局以安全為名要求人民放棄自由時,我們願意退讓到哪裡?當法律被賦予無限擴張的權力時,誰來監督法律本身?當司法成為政治工具時,我們是否還有勇氣捍衛程序正義?
而最重要的是:當黨國暴力以法律之名運作時,法律究竟是在保障自由,還是在替壓迫提供正當性?或許,這正是1987年7月15日留給今日台灣最重要的民主功課。
1987年7月15日,台灣解嚴日:談違法的戒嚴令